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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靠谱业主心里堵 六大案例律师指导维权

房天下  作者:刘丽梅  2012-05-15 08:32

[摘要] 收房本是件高兴事,可物业收费比购房合同上写的贵了不少。光谷某楼盘就遭到业主投诉,质疑小区物业擅自涨了停车费、垃圾清理费、装修押金等。购房合同上约定的最贵是140元,现在物业要收取的最便宜都要150元,让人很难接受。物业纠纷已成为广大市民很头痛的一件事

“买房”对于中国人而言,很多人都经历过,相信每位购房者在购房置业的过程中,不免都会遇到形形色色难以解决的问题和不能理解的困惑,作为购房者应该如何来应对呢?“买房360”将从购房者的现实置业问题中出发,360度为购房者剖析个中详情,带领购房者走出置业困惑。“买房360”栏目立足于竭尽所能的帮助购房者解决置业难题,期待广大购房者的积极参与。 

搜房网讯 收房本是件高兴事,可物业收费比购房合同上写的贵了不少。光谷某楼盘就遭到业主投诉,质疑小区物业擅自涨了停车费、垃圾清理费、装修押金等。购房合同上约定的最贵是140元,现在物业要收取的都要150元,让人很难接受。物业纠纷已成为广大市民很头痛的一件事,很多网友也就物业上的一些纠纷和困扰咨询买房360栏目。这里记者就常见的一些问题从法律角度提出一些解决的方案,供参考。

【案例:1公共设施的主人究竟是谁?】

楼盘的地下停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的停车费用涨价,造成车库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停车的现象,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而部分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比如商铺、会所等被出让给个人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并且出让之后因为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范围和功能的改变,不再作为小区的配套服务所引起的矛盾,也已经开始成为物业管理方面的主要焦点之一。

[解读]这类纠纷其实牵涉到的问题就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人”到底是谁的问题,究竟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目前只对停车位作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即“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而没有对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

同时,目前物业部分在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到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比如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哪些属于部分业主共同共有;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地下停车库权属,应属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权证应如何发放、保管、使用,应如何处理,维修基金如何筹集、如何分摊。而对于开发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车库应如何处理,对于开发商建设的地面多层钢结构移动车位的权属应如何认定,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是否能对此提起诉讼,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对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如何处理能否提起诉讼等,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

[解决方法]这一系列问题目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不过总的来说,业主们还需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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