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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下午获悉,武汉市正式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服务企业代理经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的试行意见》,规范企业转租房源行为。全文如下:




试行意见有哪些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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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试行意见,住房租赁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对住房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装修改造
符合消防安全的条件
用作长期租赁住房
对出租房屋装修标准也作出明确规定:
符合条件的客厅用来出租居住,俗称住房租赁“N+1”模式。根据试行意见,客厅单独出租使用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单套住房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客厅。
餐厅、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客厅 ( 分隔后 ) 和与之相连的餐厅等均应当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室内及套内的入口、过道应满足本市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随意增加荷载。
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确保房屋防水功能以及节能设施完好。
其他违规行为也被明令禁止。
此外,今后租赁企业均需向工商注册地辖区房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信息,且企业不得将房屋以旅店形式对外经营,对发现以出租为名,实为经营旅店住宿的,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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