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了《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新的办法,企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下限将从8%调整为5%。这一调整将有助于为企业减轻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修订后的《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只能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能以本单位名义为与本单位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和无劳动关系的其他个人代缴住房公积金。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一些人力资源公司以虚假身份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缴住房公积金,干扰公积金管理秩序,损害缴存人的权益。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新《办法》将企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下限调整为5%。同时,申请缓缴和降比的审批权限将由公积金管委会下放到公积金中心,以简化审批手续。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规定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对“新参加工作”和“单位新调入”职工的起缴时间和基数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将有助于解决缴存单位和职工在咨询和维权过程中对于“新参加工作”和“单位新调入”不同解读的问题,减少纠纷的发生。
新《办法》还简化了个人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现在,只要原单位办理了“离职封存”手续,新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自动转入新单位。
为加快分中心和受托银行网点功能转换,新《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只需到受托银行,逐步实现“管办分离”。
通过以上修订,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企业减轻了负担,优化了营商环境,同时也加强了公积金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摘要中的数字和原文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