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拆迁安置住宅、店面等面积新旧房互换,价格相抵部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七、采用由中介公司包销方式销售商品房,而中介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或价差,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八、年末预收购房款不及时入账,作未到账处理,个别企业年末未入账数达到上百万甚至千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九、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记载资金的账簿未按规定贴花,签订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十、分解售房收入,将部分款项开具收款收据,隐匿收入。
十一、价外费用和代收代付款未计入收入纳税,如房地产企业向住户收取的“代收管线费”等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十二、部分房地产企业已经取得土地批文,但地块分期开发,对未开发的地块未按照规定申报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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