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8〕24号),通知主要分两大部分,分别对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购买及出租经济适用房以及出租房屋租赁税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减免政策。业内人士认为,这些优惠政策充分体现了政府推动住房保障以及发展租赁市场,分担住宅市场压力的调控方向。
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三大意图
首先,增加保障住房的供应,加快住房保障建设的步伐。各地方政府普遍把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利润控制在3%以内,廉租房利润更低;与建设商品房项目巨额回报相比,很多开发商都不愿意做低利润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开发。但是保障性住房的大量供应,需要借助广大开发商的参与,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了调动开发商的积极性,从而加快住房保障建设的步伐。
其次,从政策层面扶持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在供应口增加供应量外,也对购房者提供了优惠政策;契税的法定税率为3%,减半征收即1.5%;以一套面积80万元的经济适用房计算,如果该套经济适用房属于非普通住宅,那么契税可以节省12000元。
第三,增加租赁市场供应,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理念。对于个人出租房屋,通知规定可以对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通过这些优惠政策,使得业主租赁有所增加,有利于调动业主出租房屋的积极性,从而可以增加租赁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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