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在距离我省颁布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两年后,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省物价局公开明令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六不准”,要求开发商取得预售证后3日内必须一次性公开房源,不得捂盘待涨等。
楼市“金九银十”季 开发商违法花招频现
适逢楼市“金九银十”季,江城的新楼盘扎堆上市。在火爆的新房销售中,一部分禁不住利益诱惑的开发商,也做起了损人利己的勾当,违法谋利花招频出。
28日,武汉市开盘的楼市多达17个,其中,就有开发商低价吸客高价卖房。如后湖一楼盘开盘,不少购房者反映售楼员此前宣称的9000元/平方米成了忽悠价,实际成交价突破了1万元/平方米,购房者纷纷反映被开发商忽悠了。这些侵害购房者利益的事例,都被监管机构看在眼里。
昨日,在距离我省颁布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两年后,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省物价局公开明令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六不准”,要求开发商取得预售证后3日内必须一次性公开房源,不得捂盘待涨等。
省物价局警告违法企业,必须迅速整改,否则必将遭到严惩。
政策细则
省物价局念“紧箍咒”商品房销售“六不准”
省物价局明令: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一、不准采用拖延开盘时间或者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盘惜售,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
二、在广告宣传过程中,不准向购房者传达虚假、夸大、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或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三、不准采取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
四、不准以高于申报备案的价格开展各种虚假优惠活动;
五、不准违反公平、公开或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预付费;
六、已售房源应标示销售状态,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必须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不准标示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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