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51年,土地证意味着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1954年,《宪法》明确保护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1982年,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证和房产证照片都是珍贵的历史资料。
新的房产证出来以后,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对房屋两权分离进行了解释:“使用权是一个权属,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所以证书中有权利的类别,这里面我们会注明是住宅的所有权,同时城市住宅还有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所以我们使用期限的栏目是登记你的使用期限,在这里我们做一个说明,不是说所有权有期限,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在这里注明以后会更好地保护你的不动产权,也使你的交易更加透明。”
很多人好奇,在此之前,包括历史上的一些时期,中国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是什么样子的。
1951年11月辽西义县颁发的《房产执照》:
50年代的“土改”,对中国农民而言,是一件欢天喜地的大事。1951年颁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为了保障农民对分到的土地的“所有权”。
1951年土改发放“土地证”:
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条对此有所说明:“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颁发土地证的规定:凡土地改革已经完成的地区,为切实保障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巩固与提高农民生产情绪,不论农民新分的土地及原有土地,均应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同样,对土地改革后分给地主的土地房屋,也发给所有证。发新证时,应根据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并予缴销。”
1951年陕西省宜川县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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