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51年,土地证意味着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1954年,《宪法》明确保护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1982年,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证和房产证照片都是珍贵的历史资料。
1950年代的土地改革,主要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对城市包括城郊土地,则是基本上维持了建国前的土地所有制状况,土地私有制也基本得以延续。
1954年《宪法》在城市土地问题上,宣布要“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同时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而且,“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无论是作为生产资料还是作为生活资料,城市居民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受到1954年《宪法》承认和保护。
1954年2月颁发的《上海市土地所有权状》: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款简洁、明确地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人大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不仅2015年以前的土地证和房产证是珍贵的历史资料,张新房产证预计也将会有巨大的历史意义和收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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