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各分中心、管理部。下同)运用住房公积金, 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本市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程序如下:
一、申请
借款人及配偶到委托人处填写借款申请表,进行面谈并提供以下材料:
⒈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有效居留证件),如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
⒉购房合同(契约)或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⒊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契证;
⒋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收据(有税务监制章);
⒌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⒍配偶在本省范围内其他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证明。
⒎借款人在本市范围内其他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证明。
⒏有关政策规定或委托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
由委托人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申请,委托人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贷款手续
1、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保管;
3、以所购住房(期房)作为贷款抵押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后,分别采取如下形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1)承诺形式
由委托人向借款人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通知》,售建房单位会同购房人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和产权登记手续,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登记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抵押权人,借款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2)保证形式
在借款人所购房的《房屋他项权证》未交抵押权人前,由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借款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4、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立偿还贷款本息存款户;
5、借款合同生效后,由受托人将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划转至售建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或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拨付。
6、办理其它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条 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分别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偿还。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按月归还贷款本息方式偿还。按月归还贷款本息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同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①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每月偿还贷款利息、本金数分别为:
每月支付贷款利息=上月贷款余额×月利率
每月偿还贷款本金=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本月支付贷款利息
②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贷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本金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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