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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领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10-10 16:08

[摘要]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各分中心、管理部。下同)运用住房公积金, 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本市自住住房的贷款。

 

贷款期月数

每月偿还贷款利息、本金数分别为:

每月支付贷款利息=上月贷款余额×月利率

贷款本金

每月偿还贷款本金=-------------

贷款期月数

第十一条 每月15日为借款人偿还和支付贷款本息的应付日。借款人自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应在每月应付日前将本月应偿还贷款本息按时存入偿还贷款的存款户,以保证受托人划收当月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之日至当月15日为贷款到位期(如贷款在15日以后发放的,到位期天数为负数)。借款人在贷款到位后次月偿还贷款本息时,将贷款到位期利息一并结算(多退少补)。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到位期利息=贷款金额×到位期天数×月利率/30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对本息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向借款人计收罚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可以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事先向委托人提出申请。受托人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实际的贷款时间计收利息。

第六章 贷款抵押和保证

第十五条 贷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拥有的房地产作抵押的,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地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所购住房必须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能力,并提供不可撤消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有关方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委托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消。

第十八条 为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经委托人审查确认后,双方签订贷款业务协议书,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保证人应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到登记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交给抵押权人时,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抵押人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拆除、转让、出租、变卖、馈赠、交换或再抵押。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返还收押的《房屋他项权证》,抵押人凭《房屋他项权证》及相关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在各方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各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本办法有关规定,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贷款损失,严重影响贷款安全,委托人及受托人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人不能偿还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次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贷款到期三个月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的;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之条款的。

第二十六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费;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息;

四、若有剩余部分返还抵押人,若仍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委托人、受托人有权依法另行向借款人追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0日起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原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同时废止。

(该新闻为搜房网资料,非目前即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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